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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给付员工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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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倒闭的,员工工资按实际数额计算,列入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获得分配。如果企业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则按比例清偿。清偿完毕后,剩余工资债权消灭。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员工工资之前还有两个项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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