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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委托鉴定事项的执业资格;(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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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当当事人认为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存在错误或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时,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提交的法律文书即为重新鉴定申请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做司法鉴定的条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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