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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常见于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
五保户补贴准则乡村五保供养经费不得低于本地区乡村居民上2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乡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条限定: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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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低保并不是按照残疾等级计算的,但可以到当地残联申请残疾补贴。要办理低保,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申请者家庭户月人均收入要低于户口所在地县区政府公布的低保线以下。如果符合低保条件,属于城市户口的,则可以到所在的社居委申请办理低保,如果是,则可以到的村委会办理申请手续。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村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低保待遇。申请条件: 1、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年)。 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对象实行差额救助。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一)配偶;(二)共同生活的子女。(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的未成年弟、妹。(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保户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一类特殊人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对五保供养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如果五保户拥有自己的土地,能够自己经营自己的土地,则其便不再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需要供养的情形,应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前半段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至于五保户人员结婚是否属于取消五保待遇的情形,看当地乡镇民政所、县民政局怎么核准了。可以向当地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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