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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作证法院不予采信应该怎样办

2022-07-27
审理中,路某抗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王某2016年才主张权利,本案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路某的抗辩,王某当庭出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路某认为无法确定微信聊天对方是其本人,对此不予认可。法官当庭让王某给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发送消息,确认聊天记录中的双方就是王某和路某,二人系微信通讯好友。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后王某就本案损害赔偿多次向路某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路某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确定,涉及到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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