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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受益人的一般规定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的,在人寿保险中,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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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情况比较复杂,这是保险合同涉及多个主体的特点造成的。 1、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保险合同存在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多个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投保人是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保险费支付所产生的纠纷,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 3、在财产保险争议纠纷中,因保险金的支付发生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 4、在人身保险中,涉及受益人,因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如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放弃权益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的,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赠与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普通赠与合同。例如前文提到的与张园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例如企业、个人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做出的捐赠;三、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他们认为: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不是,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依据我国《保险法》,有以下指定受益人的相关解释: 1.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有权利指定受益人。其中,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要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可以独自指定受益人,无需投保人同意。 2.如果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雇主(公司),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或者其近亲属,不能是公司。 3.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级别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实务中主要指未成年人),则由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指定受益人。因此,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指定任何人为受益人。而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会要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需存在保险利益,通常指定父母、子女、配偶中的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如果想要指定父母、子女、配偶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一些保险公司接受在承保以后做受益人变更。详情可咨询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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