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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
需要记录不规则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行不定期工作制度,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此,需要向劳动部门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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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事故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向保险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报告。如果使用者在紧急情况下无法立即书面申报,首先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保险分中心的工伤保险科,5天内向保险分中心的工伤保险科申报2份工伤事故申报表。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作认证,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作认证申请,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作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不定期工作时间需要记录。用人单位实不定期工作制度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因此,有必要向劳动部门申请。签订不定期工作制或综合工作时间计算制时,必须写申请报告书,填写申请书,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一般劳动部门有固定形式),劳动部门收到申请后,在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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