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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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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田家镇的大堡子村、大高家村、毛家村、小锅村、北小洼村、关家村、顾家村、高家村、何家村(盘锦市东外环以西部分区域)、东三村(丹锡高速公路以北部分区域)。 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大洼镇的生产村、欣荣村、新园村、兴顺村、振兴村、胜利村、旭东村、小堡子村、双兴村(姚家村以东、双桥街以南、县城南外环以北部分区域)、代家村(疏港铁路以西部分区域)、东三村(丹锡高速公路以南部分区域)、白家铺村(疏港铁路以西、军民干渠以北部分区域)。 补偿标准:区片价:45000元/亩;建设用地:45000元/亩;未利用地:36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新立镇的史家村、苏家村、孙家村、唐家村、杨家村、云家村、张家村;新开镇的西伍村、八家子村、曲家村、史家村、田家铺村、胥家村、于楼村、张家铺村;东风镇的大北屯村、大岗子村、东风村、二道边子村、河沿村、驾掌寺村、栾家村、马家村、腰屯村、叶家村、黄金带村;西安镇的八家子村、高坎村、高坎湾村、韩家村、刘家村、桑林子村、上口子村、桃园村、洼边子村、王家塘村、小亮沟村、小洼村;榆树镇的郭家村、拉拉村、马圈子村、青凤村、四家子村、西榆村、新立村、畜牧场村、榆树村、曾家村、郑家村;清水镇的大清村、江南村、锦红村、立新村、南岗子村、清河村、五岔村、小清村、永红村、育红村;新兴镇的红草沟村、两棵树村、躺岗子村、坨子里村、王家村、腰岗子村、于岗子村、育新村、园林村;唐家镇的白家铺村(疏港铁路以东、军民干渠以南部分区域)、北窑村、南小房村、陈家村、戴家村(疏港铁路以东部分区域)、杜家村、葛家村、何家村(盘锦市东外环以东部分区域)、刘家村、四十里村、唐家铺村、袁家村、朱家村;平安镇的曹蔡村、大房村、大亮村、哈吧村、建设村、平房村、平一村、小房村、新屯村、新鑫村;王家镇的华侨村、罗家村、曙光村、王家村、双兴村(除姚家村以东、双桥街以南、县城南外环以北部分区域)、西海村、兴海村,赵圈河镇的兴盛村、红塔村、兰石鳌村、圈河村、园林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盘锦市双子台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辽宁省盘锦市双子台区土地只有一类: 区片范围:红旗街道的秃尾村;建设街道的粮家村(辽河以北部分区域);辽河街道的魏家村;胜利街道的八一村;陆家乡的东洼村、赵家村、任家村、友谊村、陆家村,双盛街道的宋家村(太平河以南部分区域)、常家村、上稍子村、李家村(辽河以北部分区域)、谷家村,铁东街道的东地村、统一村、高家村、大板村(西绕总干西侧部分区域)、后腰村、鸭子厂村、前腰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76000元/亩;建设用地:76000元/亩;未利用地:608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及时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的函》(辽国土资函〔2018〕18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沈抚新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征收补偿。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以此为基础,按照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基本农田1.2进行调整。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或已上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征地补偿方案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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