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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和确定,以下简称确认。根据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一定范围内土地(或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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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认后可以变更,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交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转让、交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的书面要求;(2)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记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上。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发生婚姻变化后的土地承包权权属做出了明文规定,依法保护离婚后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属于本人承包,土地确权时,应确权为当事人本人。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死亡人员与原家庭承包人是分户的,死亡人员单独立户的;死亡人员的原家庭人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员的;死亡人员属孤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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