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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鼓励、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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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为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良好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争创四川省消防安全示范村,提高广大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村委会特与辖区内各户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 1、多种形势对群众进行农村消防安全法规学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守法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2、定期对辖区内存在的农村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本村村民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可能造成农村消防安全事故的任何行为均有权进行纠正或制止。 二、村民的责任和义务: 1、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主动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遵守村规民约,做文明安村民。 2、文明走路,出行时靠边行走,横过道路要主动避让来往车辆。 3、遵守国家、四川省、宜宾市的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及乡村两级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严禁私自驾设电线和安装大型电器设备,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4、保护本村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无火灾情况下,任何群 1/2页 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5、禁止携带烟花、爆竹、火柴、气体打火机等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森林防火戒严期间不准野外使用明火。 6、在野外扫墓或举行各种祭祀活动时禁止放香蜡纸烛和鞭炮。 7、安全用火用电,做到人走火灾、人走电断。 8、监护人负责对老、弱、幼、智、残等特殊人群的安全教育管理。 三、即日起,若因当事人行为所引起的火灾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望遵照执行。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人一份,村委会一份存档。 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村主任(签字): 户代表(盖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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