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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
结婚所需的证明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双方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无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应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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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地居民办结婚证需要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办结婚证需要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办结婚证需要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办理结婚证所需证件如下:一、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证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二、华侨办理结婚证所需的证件及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证明。3、外国人办理结婚证需要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 1、内地居民办结婚证需要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华侨办结婚证需要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外国人办结婚证需要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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