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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至其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 (二)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原件至男女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居...
1、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2、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3、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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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证的处理程序是当事人将双方的身份证和户籍簿、结婚证等资料带到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处理。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报酬。
女方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经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本机关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本机关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证的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二)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原件到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1。男女双方户籍在本市同一地址的,由本地址所属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2、男女双方户籍在本市但属于不同社区工作站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说明,取消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的初审并加具意见;4、夫妻离婚或丧偶、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收养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三)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出具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证。1、夫妻双方户籍在本市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的,由本市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夫妻离婚或丧偶的,由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的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四)经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发放条件,材料齐全无误的,即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本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五)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材料矛盾或存疑的,街道计生部门、社区工作站可以开展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发放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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