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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 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
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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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由于混合过错造成的损害应该共同承担责任。有些学生的损害是由于几个原因的集合而形成的,各方面有过错的应由各个方面共同承担责任。如一个小学生在下课后要将自己带的透明胶带断开,便让后面坐的同学帮助,后面的同学用小刀一挑,结果把前一个小学生的眼睛弄伤了。在这里就既有两个小学生的不慎,又有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上的漏洞。太小的学生不宜用小刀,应该只让用铅笔梭之类,在这种混合过错中应该由各方共同承担责任。
学校是需要对此事负责的。《侵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但是医院的过错则需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者直接联系本人。
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五年级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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