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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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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必然会为当时的见证人所耳闻目睹,或者是以书面材料,物体的外形特征所记载和表明,就是客观存在的并能据以查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购物发票,购物合同,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报刊原件,消费者安全受到侵害的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等,都是客观再现,证明案件事实或过程的证据。客观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二,相关及时。作为证据证明的事实,必须同意证明的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包括原因的联系,也包括条件的联系和结果的联系,即消费者通过举行的证据证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等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否则不能称为有效的证据。这要求:一、要求消费者把握科学调查的最佳时机,例如购物时要求经营者发行商品质量、等级等情况的资料。如果证据有可能消失或被人藏起来等,以后难以取得,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二、重视收集证据的时效性,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责任期内取得必要的证据,主张经营者负责。三,合法有效。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都必须合法。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所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重新明确了违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在他人居住地进行窃听)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况不得视为违法证据。因此,收集证据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渠道、方式和程序获得。四、全面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单凭证据很难证明事件的一切事实。这需要尽量收集事件发展过程中的各种证据,收集证据、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调查记录、现场记录等证据,收集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只有形成牢固的证据链,才能经得起审判中的质量证明程序。如消费者诉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给其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就要举出购货发票,商品原样,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和医药费用单据等一系列充分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 1、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 2、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违反法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常见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行为包括五类。 1、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型犯罪,其中包括掺杂使假罪,生产制造假药、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器械材料罪,生产、销售有害人身、财产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罪,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等。 2、为扰乱市场秩序型犯罪,其中主要有刑法第三章第八节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罪,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强买强卖罪,伪造、倒卖票证罪,逃避商品检验罪等。 3、为侵犯知识产权型犯罪,其中与消费者利益关系密切的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制售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犯罪等。 4、为危害公共卫生型犯罪,其中包括医疗责任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 5、为渎职犯罪,其中与消费者利益最为密切的有:刑法第414条规定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徇私舞弊罪,第413条规定的伪造商品检验结果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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