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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骨骨折构成轻伤害,涉嫌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犯罪。立案后不破案是无法销案的,还是投案自首吧。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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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打伤还是碰伤不能鉴定出来,只能鉴定损伤程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33条的规定: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性骨折除外)的规定,肋骨仅有一处有裂缝的情况下,构不成轻伤。眼骨有裂缝是否影响到眼睛的其他功能,因为未见到片子和相关病例,无法作出确切的判定。一般公安部门会通知去做伤情鉴定,我个人建议无论是否构成轻伤,都可以去做一下,作为后期的维权的证据。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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