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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内容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 1、客体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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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内容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我国管辖海域有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4)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以下标准立案的,即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重量高于500公斤或者价值高于5000元的;禁渔期间或者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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