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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理我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吗?

2022-0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第八项、 第九项、 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显然, 第二款规定是对 第一款规定的补充,其意是指申请人不需要等到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之后才可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可以立即申请行政复议。该条 第二款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关于行政相对人在特殊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的起点问题,而不是终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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