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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子女不一定列为被告,谁主张谁是原告,相对方是被告,被抚养人可以把双方都列为被告。被抚养人只能作为与案件相关的第三人出现,或者证人...
法院判决不离婚才一个月,被告在继续藏匿孩子没送回还要挟我将房子买了分钱,我不同意。被告将家中电线家用电器线全剪断并写下恐吓信威胁不买房子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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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变更抚养权。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抚养权以谁为被告的话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该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的规定与《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仅仅是文字表述不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起诉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变更职权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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