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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二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刑事诉讼法》第92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因此,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必须要出示传唤证,否则就是违法的,而且,犯罪嫌疑人到侦查机关后,传唤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工作人员询问完毕后必须放犯罪嫌疑人离开。若超出了法定时间,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期间所取得的证据就不是合法的。
1.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2.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口头传唤的程序和时间是这样规定的:1。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可以口头传唤,并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讯问笔录中应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犯罪嫌疑人应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2、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要和复杂,需要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传唤期届满,未作出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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