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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后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如下: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
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如下: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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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如下: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一)初始出生证明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公章和签字证明材料,以及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公章和签字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证明,并加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公章; 2、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持《长春日报》上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和支付凭证。经核实,可以补发。无接生人签字的,由原助产机构医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出生证的办理程序: 1、父母身份证原件 2、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 3、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 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 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办理户口; 只要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即可到派出所依法申报入户;没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可以由接生人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所在村公章即可。 计划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上报户口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3、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4、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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