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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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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不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异地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居住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除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因此,如果异地起诉离婚,需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同时,如果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必须携带证据证明连续居住一年,以便法院受理案件。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般包括起诉状、证据(含目录)、原被告身份信息等。
夫妻双方可以异地起诉离婚。一方提出离婚,由另-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对方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的地方,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是-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 诉讼中几名被告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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