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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其他材料:...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一对夫妇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服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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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4、审批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道。在确定女方怀孕后,须带领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双方村(居)委员会和街道计生办履行手续:1、夫妻双方户口本2、结婚证3、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登记表4、2寸2人合影照片1张
办理出生证明所需材料:1。两个月内向新生儿出生助产机构提供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2、超过两个月的,应向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供母亲分娩单位出具的病历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出生信息登记卡(加盖公章);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三、超过当年申办,须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申报结算证明》。未申报结算证明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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