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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工的档案管理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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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工的档案管理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自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1个月内将应当存档和移交的资料交与建设单位和本监理企业。重点工程档案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一般工程档案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监理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及合同争议、变更、违约及处理意见; (2)监理规划、实施细则; (3)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停工令; (4)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纪要;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7)检查试验资料; (8)工程变更资料; (9)监理日记、日志; (10)监理月报; (11)签证、索赔文件资料; (12)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资料; (13)测量核验资料; (1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工作通知单及回复、工作联系单; (16)报验申请表; (17)安全工作往来函件; (18)重要工地会议纪要; (19)质量评估报告; (20)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1)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观感检查资料; (22)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3)安全工作监理工作总结; (24)工程竣工备案资料。青岛市发布的
人事档案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除名、辞退、辞职、辞职纠纷。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引发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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