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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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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个人债务一般不能执行共同财产,因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依法偿还;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图的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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