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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
这一条件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认罪服法;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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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活动;4、积极参与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重大立功表现是什么(一)确有立功表现确有立功表现是下列情形之一:1、检举、揭露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核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在生产和科学研究中进行技术创新,成绩突出;4、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2)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3、发明或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救人;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的其他重大贡献。
犯罪分子悔改的条件如下:(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等犯罪,不积极返还赃物,协助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有悔改表现。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悔罪。
写悔过书是为了证明有悔改的表现。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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