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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构成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立即报警,等待警察的侦破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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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这个问题,做出以下解释: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不构成信用卡诈骗。但是你的朋友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无论如何,从民事上讲,你有还款的义务。除非你的能证明你的确是被骗的,而不是自愿将卡交给朋友使用的。我处理过一个信用卡的案件,最后民生银行同意只支付本金即可。但是信用评价(有迟延还款情况的,以后很难办出新的信用卡及申请银行贷款)无法恢复,除非起诉实际使用人胜诉后,拿判决书找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进行恢复。你可以利用涉嫌刑事犯罪来威慑你的朋友,叫他立即筹钱。否则大家都麻烦。
你的问题阐述的不太清楚,你的卡,你朋友如何套现的,你有没有什么过错?建议你赶快冻结这些卡,然后向你的朋友追偿(诉讼),必要时现行保全。对银行来说你要承担还款义务的,不然银行会起诉你,当然你朋友如果用你的信用卡非法套现,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果银行能够认可这个事实会好一点,否则你还是要还款的,悲催的情况是银行认为你非法套现,故意不还款就惨了。这种事情出来起来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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