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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作;土地为城市国有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政府征收土地闲置了三年后可以主张恢复耕种,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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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土地闲置了三年后可以主张恢复耕种,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但政府征收的,想要收回是比较困难的。对于开发商,土地通过出让(政府卖地)获得后不进行建设,被确定为土地闲置的话,政府可以进行相应处罚,处罚严重的可以是“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应法律中提到),但收回主体是政府。对于农民,可以通过上访、媒体等途径曝光开发商土地闲置,但政府是否裁定闲置、处罚力度、具体的土地后续开发情况可能性较多。 农民争取利益的方法媒体、上访、诉讼。诉讼的根据: (重点)《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上述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立案后,应当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确定是否构成闲置。第二,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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