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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文书未盖核对无异章这是可行的吗

2022-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没有规定判决书应当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它的出现是因为最高法院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有了明确的要求:判决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校对无异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但其中也没有规定要在每一份文书中必须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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