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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得强制;但如果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话,是不可以强制要求鉴定的。但是如果是父母生活的原因而对未成年子女做出丢弃的行为时,未成年子女被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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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不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把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社会上存在有这么一些弱势群体,得不到法律的及时保护。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被告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使得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亲子鉴定能否强制,可否直接推定对拒绝鉴定一方不利的事实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法律不能强制亲子鉴定,纪委也是如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群众举报要求干部进行亲子鉴定时,举报人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才能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有证据要求干部做亲子鉴定的干部拒绝时,可以直接执行证明结论。如果没有证据,可能会有诬陷,被拒绝就不执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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