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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企业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企业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清偿企...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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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清偿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财产,并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参考如下法条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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