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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传唤病人这种情况,病人必须到场吗问题,我想说的是住院治疗属于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但要求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1、口头传唤不用制做传唤证。 2、依据在我国《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必须口头传唤违反规定犯罪嫌疑人接受组织调查的,经公安、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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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是否必须向原告、被告本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我们在实践中对以上法条的理解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必须由原告、被告本人签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认为,开庭传票作为诉讼文书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原告、被告本人不在的情况下,也可以交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件人、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如果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请问哪一种理解正确关于开庭传票是否必须向原告、被告本人送达的问题,我们认为来函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开庭传票属于诉讼文书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当将开庭传票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签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被告经传票传唤的情形,并非指必须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告、被告本人,只要传送达的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都是有效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开庭传票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对于原告可以按撤诉处理,对于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1、不是,在刑事诉讼中,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2、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
必须到庭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可以拘传吗的答案,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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