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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经过调解。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进行调解,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
不算开庭,但是起诉离婚开庭会调解。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决。如果在调解中发现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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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对离婚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是否同意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可以拒绝调解。调解离婚案件是必要的程序,但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
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后,法院还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始终,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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