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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这种证据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承担《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承担离婚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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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法典》第四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是“找小三”的过错方(一般为男方),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妻子也无法要求第三者赔偿,法律只支持“无过错方”(妻子)对“过错方”(丈夫)要求的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了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提供了更高的保护,但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不仅是一个实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不过这里的过错,并非是我们理解的日常生活中的过错行为,而应当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的过错情形。
不一定。这种证据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证明标准和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同一诉讼现象所获得的不同概念。①证明责任的答案是谁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具体事实。证明标准回答问题是证明当事人应提供多少证据。②证明责任确定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明标准确定了提供证据的内容。③证明标准是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产生的。证明责任在诉讼中演变为特定的时间点或状态点,在诉讼中表现出证明标准的价值。④两者没有真正的证明责任制和标准制。总之,证明责任具有实质性意义,因为证明标准的概念在概念上是匹配的。没有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就没有内容、目标、约束性的空中楼阁。由于证明标准的原因,证明责任得到了充实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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