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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一项治安违法行为,行政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行为人实施多项治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合并行政拘留的,最长不得超过20天。
刑事拘留期限: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提交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后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及时通知执行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后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后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多次犯罪、团伙犯罪的主要嫌疑人,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根据公安部第十一十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跨市、县或者逃往外市、县;多次犯罪,是指三次以上;合伙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属实的,应当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留。审查不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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