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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发生纠纷的起诉:《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股东权益发生纠纷的起诉:《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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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原告是被侵犯利益的股东,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原告是公司的股东,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
股东权益发生纠纷的起诉:《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股东资格,或者具体的所有权所有额、比例等引起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股东与股东之间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里通常是指隐名配资的情况。(3)股东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纠纷管辖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法》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由公司地址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可以建立多个生产、营业场所,但注册机构注册的公司地址只有一个,必须在注册机构的管辖区内。营业单位也可以管辖,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经调查该营业单位为主要办事单位所在地的,可以继续管辖,经调查该营业单位不是主要办事单位的,应当移送登记单位管辖或主要办事单位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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