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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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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约定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的除外;2、未经夫妻协商,擅自资助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戚和朋友的债务;3、未经夫妻协商,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也不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4、其它应属于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支出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个人债务,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还是债务人失踪死亡,都由其个人承担,对方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当然,如果双方后来补充约定,按照约定执行。
夫妻一方的股票交易债务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夫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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