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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些了。反诉一般是由被告提起,是为了维护被告的权益。这也能够说明我国法律中程序法的公正性,在进行民事诉讼中,不仅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样也要维护被告的利益,原告和被告应该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差别对待。
具体而言,对于装修合同诉讼地专属管辖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被继承入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最后,装修合同本身,不属于“因不动产本身提起的诉讼”。依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进行界定。当前法学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以及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纠纷案仵不应一概雨论,应当区分纠纷的性质,对于涉及不动产自身的纠纷,如不动产质量纠纷、不动产相邻权纠纷等自当曲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对于其他与不动产自身无关而仅和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纠纷,如房屋中介纠纷、购房款纠纷等,则不应一概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内容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分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和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以及按纠纷内容的管辖,包括合同纠纷管辖、公司纠纷管辖等;还有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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