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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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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1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萼翅木、滕炳木、狭叶坡垒、天目铁木、坡垒、合柱金莲木金花茶、银杉、桫椤、珙桐、水杉、中华水韭、人参、望天树、秃杉、玉龙蕨、长蕊木兰、光叶蕨、钟萼木、红豆杉、水青树、青皮树、台湾杉、革苞菊、巴兰萨苏铁、宝华玉兰、普陀鹅耳枥、异形玉叶金花、掌叶木、藤枣、长白松、资源冷杉、巨柏、水松、元宝山冷杉、梵净山冷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属于犯罪,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1、犯罪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2、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6、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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