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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收费标准居民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费24元。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规定:一、办理供暖费报销所需材...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 基本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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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城市集中供热按照国家、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区域供热,实行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不得经营供热,财政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贴。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供热单位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准许,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股东、主要负责人、单位住址、注册资本等不得变更。用热单位自己供热或选择没有经营资格的他方提供供热服务的,发生任何纠纷全部自行解决。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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