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如果没有血缘关系的能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结婚的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血缘关系的继...
案情 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 张女士去世后,阿扬、阿湘起诉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田放弃了继承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小山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4种情形时,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田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抚养,阿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楠尽的赡养义务多而全面。小山的母亲阿英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山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阿楠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扬、阿湘其次,小山所得最少。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则没有区别;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则有区别。继子女只有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即两者一起共同生活,且在经济上,继父母给予了继子女支持,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则形成扶养关系,二者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否则,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三)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9人已浏览
431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2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