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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存在,完全禁止的可能性较低。如果挂靠经营活动触犯刑法,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挂靠...
无效。总分公司没有挂靠关系。分公司没有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行为结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branch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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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还需要看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2、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可以拒绝其不合理的要求。如果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你需要积极应诉的。
挂靠经营现象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挂靠经营的特点是[1][2]:(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不算。两者没有挂靠关系。分公司没有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行为结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branch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只是总行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以总行的资产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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