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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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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发生,借款到期也不按期归还借款,债权人就可以凭相关证据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起诉。假若只是签定了借款合同,而实际并没有发生借款的事实,比如没有银行转账回单、没有在场见证人、没有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凭据等,这样说不能直接认为借款行为已经交易完毕。债权人需要收集完整的其他证据补充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些规定表明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现在借款人死亡,保证人的保证期尚未届满,你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要借款,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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