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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限制如下: 1、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2、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
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限制如下: 1、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2、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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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如下: (1)公司可以投资其他企业;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公司章程对投资和个人投资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企业对外投资又称企业转投资,是指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以企业法人财产对外投资,使企业成为另一个企业股东的行为。
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投资对象上的限制。公司只能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不得向合伙组织投资。2、对所投资的公司的责任限制。公司应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3、投资数额上的限制。公司对外投资,除是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另外,公司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累计投资额之内。
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投资其他企业。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己承担责任。用自己的财产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公司不仅可以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投资于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和单项投资或担保金额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是:1、不能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2、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企业转投资行为对于活跃资本市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转投是公司并购和扩张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的内在需求。但同时,单一投资会导致资本虚增,双向投资会导致企业、董事、监事相互控制的问题。因此,公司法必须回应转投资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公司法中产生了转投资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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