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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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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法院起诉的婚姻无效可判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根据本条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的婚姻确属无效婚姻的,必须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法律赋予法院的职权,故法院一旦发现婚姻无效不需当事人申请即可依法判决宣告无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2、《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
我们所述的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存在法定禁止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无效婚姻若被认定为无效,该婚姻关系将自始无效,但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而是需要经过宣告无效。提起无效婚姻诉讼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如下: (1)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或利害相关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基于不同的法定理由提起无效婚姻诉讼的申请人不同,如重婚的,可由当事人、近亲属或基层组织提起;未达到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均可提起诉讼。 (2)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可同时提出处理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请求,实践中法院会依照析产的规则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的无效婚姻,分别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因此,除了前述四种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离婚后不能申请婚姻无效,因为离婚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法律无效婚姻情况在诉讼中消失,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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