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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
1、学校的行为和做法毫无法律依据,属于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违反教育法。 2、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不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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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
如果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可以要求两者同时赔付。如果不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伤害,只能申请意外险赔付。 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首先,老师罚金是违背行政处罚法的。其借口是: 一、老师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罚金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行政处罚只能依据行政罚金法的限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则来设定。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即使在地方性规章规则中,罚金的限额也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限定,老师根本无权设定、也无权行使罚金权。 二、中小学生享受特殊的司法保护。作为未成年人,他们受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行政处罚法第25条限定:已到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做法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小学生和初中生即使有违法做法,也不应予对他们处以罚金。 其次,老师罚金与教育法相悖。我国教育法明确限定:“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向学校或教育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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