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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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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平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均分配遗产。在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能不平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一是对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继承人只有具备生活特殊困难和劳动能力不足的情况,才能在遗产分配过程中给予照顾,一旦具备这两个条件,就应该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不应多分,不具有强制性。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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