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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尸检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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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尸检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病人死亡,医患双方无法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因此,死因不明或有异议的,应进行尸检。特别是当医患双方对治疗、诊断等有争议时,也应提出尸检要求。如果死因明确,双方无争议,无尸检也可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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