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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
包庇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罪犯,为罪犯隐瞒、转移、隐瞒毒品和罪犯收入的财产,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的情况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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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毒赃一般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将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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