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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管制、拘役,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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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内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当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呢不予立案,并且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的话,呢可以申请复议。从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刑事立案有两个前提, 第一、要有犯罪事实发生。 第二,犯罪事实发生之后,要有相应的责任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予以刑事立案。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呢而没有立案侦查,或者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在公安机关的,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之后,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个时候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通知之后,应当予以刑事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一)盗窃案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九)非法买卖外汇案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骗购外汇案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一)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闹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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