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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肇事逃逸调查处理: (一)主管机关接到肇事逃逸“协查书”后,应立案途径调查,对未能提供上述第四条情况无从开展调查的,可不予调查并反馈对方; (二)在判明逃逸船可能的出发港或驶往港后,立即向有关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请求协助调查; (三)如确认逃逸船已驶向国外的,应及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1/2~ (四)造成重大事故及严重水域污染后逃逸的,所在地主管机关接报后,应及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五)经调查判定有重大肇事嫌疑的船舶,应当事人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主管机关可根据海事调查的需要禁止其离港,最长不超过72小时; (六)要充分发挥巡逻艇海上巡逻检查的作用,为追查肇事逃逸船提供可靠信息。设有VYS系统的港口或水域,主管机关要充分利用该系统的监控功能,积极查找或配合有关部门协查肇事逃逸船。 第七条对肇事逃逸船及有关人员的处理: (一)对已查实的逃逸船,应责令其承担因肇事逃逸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二)对肇事逃逸船舶及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逃逸船主责任人员船员适任证书; (三)已构成刑事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汇总逃逸船名单,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八条主管机关要制定调查处理肇事逃逸的内部操作程序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九条本程序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诉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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