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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育竞技中,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果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常参加体育竞技活动,对体育运动潜在的危险和可能的损害应当是有...
打篮球不小心撞伤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民法典》新增了“自甘风险”条款格外受到关注。在法治体系里,“自甘风险”是通用、普适的原则。对于体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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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篮球伤害了别人,如果是合理的身体碰撞造成的伤害,就不需要赔偿伤者;因为篮球是人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运动,完全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愿参加这种危险的竞技运动,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合理的身体碰撞造成的伤害是意外,撞人方没有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对方因个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伤,对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情况属于人身损害纠纷。在打篮球的过程中大三学生把大一学生门牙撞掉。在不确定谁过错的情况下,即使法院审理上也有很大可能采取过错对分的形式。大三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如果在赔偿协议上是他本人签的字是有法律效力的。现在的问题是大三的学生家长不理会,作为学生本人没有履行能力。那么我建议可以上法院起诉,给予大三学生和家长一定的压力。
不可,各位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 经过双方的阐述和辨论,我方认为本案是一个正当的球场竞技比赛中的伤害问题,应当适用风险自担规则,而不适用民法的过错原则。 首先,在体育竞赛领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胡某封堵对方突破是履行队员职责,履行体育规则的正当表现,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任何过失,其行为不具有民事上的违法性。没有过错就没有过错赔偿。 其次,耿某在客观上虽然有伤害后果,但这是遵循规则合理铲球的正当竞技行为,没有违反竞赛规则,不具有违法性,不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使不可避免地伤害到对方,也是不能克服和无法预见的事情,因此不能让胡某承担过错责任。足球运动不是轻歌曼舞,比赛中有冲撞、抢夺、进攻、封堵等基本动作,攻防中也存在很多身体接触的地方。赛场上球员必须发挥亮剑精神,奋力战胜对方,有强烈的对抗性和很高的人身危险性,这是竞技比赛的特征所在,出现人身伤害情形在所难免。参赛队员自甘风险参加球赛,精神可佳,我们不能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每一个热爱过中国足球却被一次次伤害的朋友,我想说的是麻木、放弃和指责过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中国足球的今天需要我们一起,靠大家的共同努力去改变!难道我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却选不出11人的足球精英为国争光?让我们放飞梦想吧,把中国足球踢出国门,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去迎接中国足球的第二个春天的到来! 这正是:入场明知有对抗,铲球谁料把人伤? 合理攻防无过错,正当竞技不赔偿。 却喜校园出新秀,再战足坛选名将。 甘冒风险亮刀剑,力搏群雄争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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